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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

浏览次数: 日期:2019年02月14日
       为进一步规范普通发票管理,优化纳税服务,满足纳税人对普通发票的使用需求,现就本市普通发票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:
       一、自2018年7月1日起取消部分普通发票
  (一)取消的普通发票种类
  1.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(3联手工百元版,规格:190mm×105mm);
  2.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(4联平推电脑版,规格:241mm×177.8mm);
  3.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(3联平推电脑版,规格:190mm×101.6mm);
  4.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(1联卷式电脑版,规格:76mm×152.4mm)。
  (二)时间安排
  自2018年7月1日起正式取消上述4种普通发票,纳税人不得再继续开具使用,并应当在2018年7月31日前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上述4种普通发票的验旧缴销手续。
  (三)取消部分普通发票后纳税人可继续使用的票种
  2018年7月1日取消上述4种普通发票后,原使用该4种普通发票的纳税人,可以按规定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、增值税普通发票、重庆市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(3联平推电脑版,规格:210mm×139.7mm)、重庆市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(1联  卷式电脑版,规格:76mm×177.8mm)、通用定额普通发票或冠名普通发票。
       二、2018年6月15日前印制的普通发票开具使用期限
       除上述第三条列明取消的4种普通发票外,2018年6月15日前印制的普通发票,其票面印制的发票名称包含“重庆市国家税务局”字样、发票监制章式样为“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重庆市国家税务局监制”以及发票专用章式样为“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发票专用章”的,可继续使用至2018年12月31日,自2019年1月1日起正式取消,纳税人不得再继续开具使用,并应当在2019年1月31日前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上述普通发票的验旧缴销手续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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